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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1 21:01:01
来源:法律与生活 时间:2019-03-25 15:18:30
本刊记者 李漠 薛京
“竟然把周六、周日都算在了我公司交反诉费的3天期限内,周一我公司的会计就去交费,可宿迁中院的庄法官开庭,等到中午开完庭,他又说‘晚了’,会计想下午交都不行,我公司的反诉权就这样被剥夺了!”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裕达公司)总经理庄某对接到投诉赶到事发地的《法律与生活》记者说:“早在2006年,经市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到上海招商引资,我来到了宿迁市进行了投资。多年来,我们屡遭司法不公:法院不仅肆意剥夺我公司反诉权利,还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对双方当事人区别对待等等问题,这不仅使我身心俱疲,还造成我公司约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因此而负债累累!如果司法不公不能得到纠正,现已举步维艰的裕达公司的将来很可能就是破产!”
从合作到纠纷
“为了把事情说清楚,我就从2006年说起。”满面愁容的庄某把足有半尺多厚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判决书等多份相关文书、资料铺到了地上。
“从2006年起,裕达公司开始开发建设位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雅蓝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共三期):一期、二期工程由永泰公司(化名)承建,三期工程由盛国公司(化名)承建。在合作中,我公司与这两家公司产生了纠纷,直至对簿公堂。”庄某称,“下面我先说与盛国公司的合作与纠纷。”

(雅蓝国际花园小区大门)
庄某随即将裕达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递给了记者。
2007年8月3日,裕达公司与盛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盛国公司承建了7、14、19、20、21号楼。
“2007年8月17日,盛国公司主动提出用一半工程款拿房子抵付,即裕达公司用房子抵付盛国公司的工程款,并与裕达公司签订了第一份《补充协议》。”庄某拍着《补充协议》说:“2010年宿迁房价逐渐上涨。3月5日,盛国公司领导找我以解决本公司员工的住房问题为由,提出全部工程款都用房子来抵付。裕达公司考虑到这可互利就同意了。并且还同意了该公司提出的修改原始合同的提议,即造价计算由固定价改为按市场价计算,于是我们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两个月后,该公司就要修改协议,即把第二份《补充协议》中全部用房子抵付工程款变为一半工程款用房子抵付。当时,7、14、21号楼仅仅施工两个月,连基础都没完工,我公司考虑到如施工中断,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无奈就同意了。5月24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第三份《补充协议》。即便改为用一半工程款来用房子抵付,该公司还是出现了资金问题,在第三份《补充协议》签订不久就出现了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群体上访讨薪的事情。到了2011年5月,当这3栋楼盖到12层左右时,竟然再一次发生了群体讨薪的事。于是,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出面协调处理,我公司不得不筹措了300万元资金为该公司平息了事态。但不久后当地房价迅速上涨(每平米由基础施工时的2500元涨到了4000元),该公司又提出全部工程款用房子抵付的方案。还是因为害怕工程中断,我公司于2011年6月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第四份《补充协议》。在此协议里确定了115套用于冲抵工程款的房号。该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我公司销售房屋。”
“到了2015年,宿迁房价下行,盛国公司在合同内的工程未竣工,根本谈不上结算的情况下,于3月7日向宿迁中院提起诉讼,竟然提出了让裕达公司支付盛国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以及违约金124.64(4舍5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万元的诉请。”庄某叹了口气。
“下边我再说与永泰公司的合作和纠纷。”庄某翻开了2006年12月15日裕达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显示:裕达公司将雅蓝国际花园项目1至18号楼的工程发包给永泰公司施工,工期为20个月。
“因为永泰公司对楼房的升值空间看好,就想直接参与开发,于是当天我们又签订了《‘宿迁裕达雅蓝国际花园住宅产权房’包销合同》。”庄某手指该合同告诉记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永泰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在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的协调下,达成了《关于‘宿迁裕达公司雅蓝花园住宅产权房’包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但此后工程时不时地停工,直至陷于停滞。”庄某称,“而他们却认为是我公司截留售房款所致,并于2010年9月6日将我公司诉至宿迁中院,要求裕达公司给付售房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对簿公堂,屡遭不公”
“下面我就先说我公司与盛国公司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公。”庄某一脸无奈地拍着一沓子判决书说。
“2015年3月7日,盛国公司向宿迁中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3000多万及违约金124.64万元,而此时他们承建的工程还未竣工。开庭时,我公司当然不服:是否欠付工程款应以双方对账结果确定,而此时还没竣工,还没对账,凭什么说我们欠3000多万元工程款以及利息?!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裕达公司没有延迟给付工程款,故裕达公司没有违约,因此该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庄某称,“但仅在这个官司上,我公司就至少遭受了4个明显的不公。”
“第一、庄法官肆意剥夺了我公司的反诉权。我公司当庭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盛国公司向裕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289万元。裕达公司与盛国公司于2007年8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7、14、21号商住楼工程的合同工期为548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每栋单体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除无偿返工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外,另外向发包人支付每栋5万元违约金。事实上该公司拖延工期1216天,给裕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害等负面影响。庄法官要求我公司3日内交齐反诉费。因中间含周六、周日,我公司会计就在星期一早上上班时分赶到了法院,但恰逢庄法官开庭,就一直等到中午12点他开庭结束,而他却说‘时间过了’,我公司会计请求在下午上班后来交反诉费,竟被他断然拒绝。我们的反诉权就这样被他剥夺了。如此一来,他们延期的违约金我们就很难追回,而我公司却要赔偿延期交房给业主的违约金2000多万元。第二、庄法官竟然干预沭阳的鉴定机构对盛国公司的相关工程造价的鉴定。第三、我公司与盛国公司签订的《多份协议》明确约定以房抵付工程款,但因2015年3月17日开庭这段时间市场房价低落,宿迁中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69号判决,竟支持了盛国公司工程款不以房子冲抵的的请求,甚至连在2011年6月2号的《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给盛国公司的房子中未售出的14套房子都还给了我们。而早在2013年8月6日,宿迁中院作出的(2012)宿中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包括《补充协议》在内的相关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014年3月25日,江苏省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认定用房子抵付工程款的合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第四、在工程量计算上,也有失公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总经理签名同意以及未加盖发包人公司印鉴的所有签证均无效。开庭时,盛国公司出具了大量没有我公司总经理签名同意更没有加盖我公司印鉴的《工程联系单》来证明其工作量,而庄法官竟然认定为有效。这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宿城区法院,我公司也遭遇了不公。”庄某称,“在同等条件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解封上,我公司也遭受了不公的待遇。”庄某称,“2017年9月,因盛国公司承建7、14、21号楼延期,我公司到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起诉。我公司依法保全了盛国公司银行账户里的700万元。该公司以20套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作为担保,该法院未经我公司同意即予以解封。而在此之前盛国公司在宿迁中院起诉我公司的案件中,其保全了我公司的部分房源和银行存款,我公司以数套房产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解封却遭拒绝,致使我公司账户至今仍被冻结,连用基本账户纳税都不能。”
“下面我再讲与永泰公司的官司中存在的问题。”庄某称。
“2011年,永泰公司承建的6、13号楼对外销售时,我公司为了保障这两幢楼的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费等所需的700多万元,就根据2006年12月15日与该公司签订的《‘宿迁裕达雅蓝国际花园住宅产权房’包销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暂扣了600万元售房款。这钱在这两栋楼施工前就该交给我方,但他们始终没钱。2010年9月6日,永泰公司以裕达公司截留售房款为由诉至宿迁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裕达公司给付891.87万元(后变更为1142.12万元)以及违约金254万元以及诉讼费和保全费’。”庄某称,“10月20日,我公司吴会计发现公司的442万多元被划走了,赶紧去银行查情况,才得知是被中院划走了。我们找到了庄法官理论。他竟然说这钱是永泰公司的。‘还没开庭你怎么就说这钱是永泰公司?’我们跟他争辩也没有结果。12月,他依然不告知我公司竟直接从这442万元中划走200多万元给永泰公司用于处理该公司所谓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他凭什么这样干?”庄某称,“2011年3月21日,庄法官又从我公司账户划走了70多万元。”
“2011年4月1日,宿迁中院作出(2010)宿中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确认我们双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裕达公司给付永泰公司134.36万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那么,宿迁中院划走我公司512万元,就应该退还我们370多万元。我找庄法官索要,他却说不能退还。我公司暂扣的600万元售房款,被宿迁中院划走了512万元,我公司只好垫付700多万元交纳了6、13号楼的建设规划费完成了配套设施等。”庄某称,“2011年9月27日,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此前被强行划款的问题,在省高院施法官和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主持协调下,依据《宿迁裕达雅蓝国际花园住宅产权房包销合同》,我公司与永泰公司再次明确先支付楼房相关成本费用,有剩余才能支付给永泰公司,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他们还是不履行协议。我方多次催讨无结果。而且,永泰公司一面从裕达公司领取工程款,一面违背《宿迁裕达雅蓝国际花园住宅产权房包销合同》‘永泰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客户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不得自己收取客户交付的购房款’的约定,私卖我公司的房产并占有房款,这给我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于是,我公司依据《包销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的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暂)定的包销款总额20%偿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解除了《包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由我公司自己售卖楼房。可是,当业主手持依法依规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入户时,居然看见有人已经住在了房子里。原来这房子被永泰公司私卖了还占了房款。于是房屋所有权人诉到了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占用人搬离出去,而宿城法院竟然作出了令人哭笑不得的(2018)苏1302民初2727号《判决书》:‘虽然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形式上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但该房屋自2008年起就被其建筑商即包销商即永泰公司处分给被告使用至今,裕达公司实际上并未向原告交付过案涉房屋,原告自始至终也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此,原告以所有权人身份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要求实际占用人即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宿城区法院认定原告具有所有权登记证书,但却不支持他们请求房屋占用人搬离的请求,这能说得通吗?!占用人不搬走所有权人怎能享有房屋所有权?!我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明确约定永泰公司不得收取购房款,江苏省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0255号《判决书》认定‘永泰公司不得自行收取购房款’,那么,永泰公司私卖房屋并占有房款的行为不就违约甚至涉嫌犯罪了吗?!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庄某称,“据我们了解,被私卖的房屋有20套左右,那么,其他手持《房屋所有权证》的人也不能使用自己购买的房子吗?!”
永泰公司:联系不上
为了核实裕达公司一方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3月22日拨打了永泰公司领导李某某的手机号,被告知“你打错了”。
记者又拨打了李某某的另外一个手机号。还是被告知“你打错了”。
记者通过百度查到了李某某的座机。拨打后,被告知是空号。
据裕达公司一方说,他们已经很久联系不到永泰公司的李某某等人了。
盛国公司:未予回应
为了求证裕达公司一方反映的问题,3月22日上午记者拨打了盛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手机号,电话拨通,但无人接听。
记者随即百度搜索到盛国公司的座机,一位女士接听了电话。她告诉记者她姓杨,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记者请她联系王某某在当天上午接受采访。但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任何回应。
宿城区法院:未予回应
为了核实裕达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与宿城区法院办公室的朱主任取得了联系。
关于裕达公司所反映的 “在同等条件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解封上,我公司也遭受了不公的待遇”的问题,朱主任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之中,不方便说什么。
关于裕达公司所反映的(2018)苏1302民初2727号《判决书》“问题”,朱主任称:“我给你落实一下。”记者请他在次日给予回应,但直至发稿,该院未予回应。
宿迁中院:如投诉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
带着裕达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到宿迁中院进行求证。
该院宣教处的赵主任接待了记者。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记者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就裕达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
此后,赵主任给记者电话回复:如投诉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受理通知书》)
2019年1月21日,裕达公司一方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3月5日,最高法院向裕达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好在最高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再审申请,我们坚信法律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庄某对审理结果充满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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